近日,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执法亮剑护民”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镇海区某养生馆被查出以体验及播放视频的形式销售“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某细胞康养仪”等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或保健品批准文号的普通商品,且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证明产品功效。因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该养生馆被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十二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奉化区某批发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3年9月15日,奉化区市监局对奉化区某批发中心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待售10款286台商用猛火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18)要求,且奉化区某批发中心无法提供合格证等相关材料。经抽样检测,5款抽样产品因无熄火保护装置等均为不合格产品,其余款号因信息不全无法抽检。
2024年1月10日,奉化区市监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猛火灶、并处罚没款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镇海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3年12月12日,镇海区市监局对镇海区某养生馆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正在开展“保健”会销,并播放“养生讲座”视频。经查,镇海区某养生馆于2023年9月20日开始以体验及播放视频的形式销售“藏秘甘露活血保健凝胶”、“某细胞康养仪”等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或保健品批准文号的普通商品,并宣传上述产品有医疗功效,效果异常“神奇”,而对于这些功效镇海区某养生馆均无法提供相关依据予以证明。
至被查获时止,镇海区某养生馆共组织了2.6万多人次会销活动,并售出了相关商品若干。
2024年3月13日,镇海区市监局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仑区某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8日,北仑区市监局对北仑区某电动车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现场有10辆在售电动自行车的“浙品码”产品出厂图与实物有明显不一致。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实际的整车外形与对应型号的产品合格证的简图结构不相符,均加装了尾架坐垫以及对应颜色的车箱。经现场测量,座椅长度均超过35厘米,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相关规定的不合格产品。至被查获时止,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卖出。
2024年7月1日,北仑区市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北某市场开发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4月7日,江北区市监局对江北某市场开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3月,已超期。经查,江北某市场开发部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显示维护保养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在维保合同到期后未续约。
2024年7月17日,江北区市监局依法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海县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6月28日,宁海县市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宁海县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的大众型公墓销售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最高3.8万元/座)。经查,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间,宁海县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以5.5万元/座和5.8万元/座的价格售出14座墓穴,共计多收价款24.1万元。
2024年8月29日,宁海县市监局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30日,海曙区市监局根据举报对宁波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美孚”“Mobil”商标的机油共计169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4年9月13日,海曙区市监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机油、罚款4.86万元的行政处罚。
余姚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3年11月16日,余姚市监局根据举报对余姚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电商平台设有店铺,并参加了平台两次秒杀活动,宣传其榨汁机“秒杀价¥297 限时直降302”“即将恢复¥599 即将售罄”等内容,但活动前七日该商品并未以标称的599元实际成交过,且上述秒杀活动结束后,仍没有恢复原价。
2024年4月16日,余姚市监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慈溪市某手机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2月27日,慈溪市监局对慈溪市某手机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021年7月开始,其入驻某线上租赁平台,从事手机租赁服务。慈溪市某手机店在租赁平台与消费者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含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维权途径等内容。至被查获时止,慈溪市某手机店共计租出手机21台。
2024年3月25日,慈溪市监局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从事食品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3月25日,鄞州区市监局根据举报对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超市在经营期间陆续从上门推销人员处或者以回收方式购入标称“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77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白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4年5月20日,鄞州区市监局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假冒品牌白酒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象山某奶茶店刷单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19日,象山县市监局根据举报开展核查。经查,象山某奶茶店为提升销量排名,将外卖平台上的销量作为员工的考核指标,并规定若平台当天销量低于27单,由员工自行下单增加销量数据,并对五星好评订单给予报销。
2024年2月2日,象山县市监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特种设备检测报告案
2024年4月26日,宁波市监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宁波某公司编号L26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开展检查,发现该电梯的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查,江苏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2024年3月2日,江苏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电梯开展检测服务。在电梯机房通道门和机房其他地方没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出具“机房通道门及警示标志检测结果:符合”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
2024年8月19日,宁波市监局高新区分局依法作出罚没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4年6月18日,宁波市监局对宁波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出具机动车检验报告涉嫌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和排气污染物检验。经查,宁波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2辆机动车进行底盘检验的全过程中,均未使用专用锤进行过敲击检查动作,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相关规定。宁波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双怠速法对1辆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中,发动机在高怠速状态未持续15秒,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相关规定。
2024年8月26日,宁波市监局依法作出罚没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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